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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时20分至2016年09月30日01时30分,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梁长鑫(450203-012)、黎涛(450203-0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鹿寨县星慧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1、文书编号为(450223)文检(勘)字〔2016〕第2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2、文书《调查询问》。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本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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