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文反映我县、检察院在郭某华故意案办理中存在问题,看到网络反映后,我办立即转往相关部门核查,经查,此案正在上诉审理期间,网文内容脱离事实。现将案件侦查及办理情况说明如下:
2016年3月16日下午课间休息时,扶风县太白初中学学生郭某华在教室因洒水之事与同学颜某恒发生争吵和打架,被害人颜某程等人来拉架时,郭某与颜某程发生争吵。当晚放学后,颜某恒、颜某程等四人在放学上堵住郭某华理论。郭某华称次日再说,先行离开。
3月17日晚19时许放学后,颜某恒、颜某程又将郭某华叫至街道戏院内,欲再次和郭某华理论。郭某华进戏院后,从书包中拿出私藏的斧头朝众人挥砍,致颜某程头部受伤倒地。后经同学、家人送往扶风县人民医院、四医大学西京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性颅脑损伤,右侧顶枕部、左侧颞部头皮裂伤,右侧顶枕叶挫裂伤,右侧顶骨部分缺如,左侧颞骨骨a型血人的性格折。后经宝鸡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程属重伤二级。
3月18日上午8时许,郭某华在其母苏某琴的陪同下到扶风县杏林投案。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持斧伤人的事实。
该案由扶风县侦查终结,以郭某华涉嫌故意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扶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华母亲提出郭某华年龄有误,8月4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交由扶风县补充侦查,经县重新核实郭某华户籍信息,提取扶风县人民医院妇产科郭某华母亲的原始分娩记录,询问苏某琴等,郭某华户籍登记有误,其实际出生于2000年7月12日,而非2000年1月11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后此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扶风县采纳。
2016年9月23日,该案审查终结,扶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华涉嫌故意罪依法提起公诉。扶风县于2016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2016年12月9日,扶风县以郭某华犯故意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父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鹏程经济损失81630元。
同年12月12日,被害人颜某程及其父颜某学请求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华犯故意罪一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经扶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不抗诉决定,并依法答复颜红某。2016年12月12日,被害人颜某程之父颜红某对该案民事部分上诉到宝鸡市中级,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经反复核查,县、检察院在办理郭某华故意案中,办案人员能严格按照法律,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全面核实案件细节和,确保了案件事实清楚,充分。公、检两单位分管领导尊重案件事实,对案件严格把关审核,程序,不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