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报告由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受理;
5.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认定单位颁发;
6.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
2.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4. 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2.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旅游经济、湖南幼师摸鸟门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2.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认定单位颁发。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单位变更名称,应报原认定单位备案,并换发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