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6日,《北京市旅游条例》经第十四届市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昨天,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旅游委、市法制办、市法制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解读了今年8月1日将施行的《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记者了解到,《条例》分7章84条,涉及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旅游监管等旅游各环节,在与市系最密切的旅游经营环节,《条例》对旅行社和导游、景区、旅游客运、旅游购物、网络旅游服务、一日游和民宿等做出了详细界定,尤其对非法一日游明确了法律责任,相比旧条例加大了惩处力度。
今年5月26日,《北京市旅游条例》经第十四届市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突出首都旅游特色,发挥旅游业在强化首都核心功能中的作用。”市旅游委主任宋宇介绍,《条例》将解决北京旅游的三大问题,
其中,为充分和传承首都的历史文化,《条例》分别从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世界文化遗产景区实行员管理制度、加强导游人文地理和历史文化培训等方面进行了。
针对非法一日游屡禁不绝的现象,《条例》特设“一日游”专节,对突出的违法情形集中作出,针对非法一日游的每个主体、每个环节作出制度安排。
《条例》称,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的,均不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明确向“黑社”、“黑导”和“黑大巴”说不。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有以下行为: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一日游产品广告;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行过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者变相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在景区及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游客,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条例》明确,如有单位和个人有如上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法律责任的,从其;没有的按照如下处罚:
以上六类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为非法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对经营者同样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对民宿也特设专节进行。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绍,《条例》明确民宿概念,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确立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住宿经营的性;明确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做好衔接。
《条例》明确,市人民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民宿具体管理将主要包括民宿基本经营条件(公共卫生、消防、食品安全等)、民宿经营者取得工商登记、经营规范内容(住宿登记、明码实价、游客隐私等)和加强服务等四方面内容,具体管理的出台时间将不晚于明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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